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王××非法经营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2010年5月13日 公经金融[2010]83号)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王××非法经营案其他涉案人员犯罪行为指定管辖的请示》(苏公通[2010]1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该案所有申领POS机的涉案公司注册地、与POS机捆绑的对公账户及POS机回单处理等均在你省徐州市,且徐州市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为有利于全案突破,同意由你省公安机关对王××非法经营案涉及的其他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一并立案侦查。
附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对王××非法经营案其他涉案
人员犯罪行为指定管辖的请示
(2010年4月30日 苏公通[2010]110号)
公安部:
2010年3月18日,我省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立案侦查王××(女,江苏徐州人,身份证号:3203××××××××××××××)、谢×× (男,身份不详,在逃)非法经营案。经查,2009年初以来,犯罪嫌疑人王××、谢××等人,采用伪造房屋产权证,骗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手段,以商户名义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申请开设相应的对公账户、网银转账账户,然后到徐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办POS机。申办成功后以每台8000元至165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南京、苏州、厦门、宁波等地的购买人,中获取高额利润,至案发已出售POS机90余台,非法获利70余万元。另据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调取的证据显示,王××、谢××等人所经办的90余台POS机从使用之日起至案发,累计刷卡交易6万余次,涉嫌套现金额5.69亿余元,涉案人数100余人。
鉴于该案前期已由我省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立案侦查,虽然犯罪嫌疑人王 ××、谢××申请到的POS机具大部分销售至异地使用,但POS机套现的涉案公司的注册地、对公账户和POS机回单处理等均在徐州市,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继续侦办更有利于打击犯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提请公安部将王××非法经营案其他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指定我省公安机关管辖,并协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我省检察管辖和审判管辖,以保证该案顺利完成诉讼工作
特此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