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 管辖问题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6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
管辖问题的批复

(2010年1月8日    公经证券[2010]2号)

黑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2009年11月11日《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案件管辖的请示》(黑公经2009)1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证券期货领域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11号)已于2010年1月1日废止。鉴于《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9]51号)并无对地方公安机关发现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你省公安机关对本案有管辖权。请你总队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严格依法办理。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