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侦办天津××药业有限公司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9年9月24日 公经[2009]437号)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请求协调对天津××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并案处理的请示》(鲁公发[2006]2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天津××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一起涉众型且涉及多个犯罪地的经济犯罪案件,其中部分行为发生在你省,济南市公安局于2007年6月28日已对此案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你省公安机关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当依法继续侦查。
二、为有利于及时侦办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依法严厉惩治犯罪,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依照办理此类案件的通常做法,你省公安机关可将立案侦查时获取的涉及能够证明天津市公安机关侦查的涉案人员涉嫌犯罪的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天津公安机关同时对你省涉案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应由你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如需要天津公安机关协助,可商天津公安机关。
三、办理此类案件时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公安机关对涉案款物的追缴处置工作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应加强联系和协调工作,必要时,对有关款物的处置也可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