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假冒“泸州老窖”商标案件管辖
问题的意见
(2008年9月22日 公经知产[2008]204号)
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2008年9月1日《关于指定我省泸州市公安局可以管辖跨省泸州老窖驰名商标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请示》收悉。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条之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总队请示,即在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不持异议的前提下,由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依法侦办涉嫌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犯罪案件;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假冒其他公司注册商标的,亦应一并依法处理。请你总队加强协调指导,确保依法办案,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作情况及时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