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新增及部分改变罪名的24种刑事案件
在经济犯罪侦查局内部管辖分工的通知
(2008年4月8日 公经[200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侦总队,北京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经侦处:
根据今年二月十九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8]9号),为了明确我局新增加以及部分改变罪名的24种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上述刑事案件在我局内部进行管辖分工。请各地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和本通知的要求,确定对上述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并认真执行。我局内部管辖分工如下:
一、反洗钱处(三处)管辖:
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第四条)
2.骗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二、金融处(四处)管辖:
1.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三条)
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
3.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第1款)
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第2款)
5.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三条)
6.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四条)
7.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五条)
三、证券处(六处)管辖:
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条)
2.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
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二条第1款)
4.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二条第2款)
四、证券处(六处)、期货处(七处)共同管辖:
1.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五条第1款)
2.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1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五条第2款)
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一条)
五、商贸处(八处)管辖:
1.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条)
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1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第一条)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
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条)
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第二条)
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第二条)
7.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8.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