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全国人大代表崔××采取刑事 强制措施请示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6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全国人大代表崔××采取刑事
强制措施请示的批复

(2009年7月24日    公经[2009]317号) 

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许可对全国人大代表崔××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请示》(豫公密发[2009]1330号)收悉,经请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证据,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对崔××采取劝其辞去代表职务或者罢免其代表职务的办法处理。此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具体事宜请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系。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请许可公安机关

依法对全国人大代表崔××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的函

(2009年7月10日    公经[2009]279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近日,我部经侦局即部署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对河南××皮革(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法定代表人崔××涉嫌骗取贷款犯罪立案侦查。

经查:2007年4月以来,民营企业主崔××男,1968年11月20日生,籍贯:××省××县玄武镇,系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代表证号:DB1526)等人通过其控制的××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利用伪造的资产评估资料,将2004年至2005年贷款时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的机器设备和房产等资产,重复抵押给农业发展银行××省××县支行,骗取2笔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龙头化贷款共1.1亿元。取得贷款后,崔××等人通过多家商业银行将贷款资金频繁划转或提取现金,其中,提现或汇入崔××之弟崔明×(男,1970年11月5日生)等人的个人账户2244万元转入××集团所属多家子公司1625万元,转往无贸易关系的其他公司2672万元归还其他银行贷款2866万元等。目前,××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经营困难,上述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已形成不良贷款,面临损失。

鉴于上述情况,公安机关认为,崔×等人的行为已涉嫌重大经济犯罪,为迅速查清全案,及时追缴赃款,依法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崔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崔××系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特请你委许可公安机关对该崔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关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

特此申请,请审批。

 

 

【相关链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对《关于请许可公安机关依法对全国人大代表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函》的答复

(2009年7月20日    法工委发[2009]51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请许可公安机关依法对全国人大代表崔×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函》(公经[2009]279号)收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办公厅批转我委收悉。经研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安部门掌握的证据,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对崔××采取劝其辞去代表职务或者罢免其代表职务的办法处理。此意见已同时告××省人大常委会,具体事宜请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