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周××身份处置问题的批复
(2009年7月30日 公经金融[2009]225号)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上海××公司涉嫌骗取贷款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公经[2009]3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因周××涉嫌犯罪被批准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7月18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对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应向所在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批准逮捕具有政协委员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依法向政协机关通报相关情况。对周××的“身份”处置问题,公安机关不要明确表态,应请政协按照政协内部组织条例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