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请香港警方协查信用证诈骗
案件有关要求的通知
(1999年11月25日 公经[199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侦总队:
近年来,内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涉港信用证诈骗案件大量增多。在与港方协查工作中,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发现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上报要求香港警方协查信用证案件的请示时,存在着提供案情过于简单案件线索内容不全面协查要求不具体等问题。为使涉港信用证案件的协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对此类案件协查请示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要求香港警方协查案件的请示中,应提供案件的基本案情,包括涉案人、案件性质、主要犯罪事实、手段等。对于需要香港警方协助调查的涉及案件的人员、公司、银行等,应交待清楚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二、在请示中应尽可能详细地提供下列资料、线索。
(一)涉案信用证的有关资料。包括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金额,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以及信用证开证行、议付行、通知行等的中英文全称、地址,并附信用证复印件。
(二)信用证项下单据(主要是提单)有关资料。其中提单资料应包括提单号码、种类、签发人或承运人、签发日期等内容,并附提单复印件。
(三)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中英文全名、别名或绰号、性别、体貌特征、出生日期及地点,所持护照、身份证及旅游证件号码、在香港的住所办公地址、电话号码及传真、手机、传呼机号码及出入境资料等。
(四)涉案资金的有关情况。包括该笔资金所涉及的银行名称地址、账户类别、账号、账户使用人或银行文件签署人姓名、开户日期销户日期及资金转入、转出银行账户的日期等。
(五)涉案公司有关情况。包括该公司的中英文全称、公司地址、电话及传真机号码等。
(六)核查非香港永久居民出入境记录,需提供出生日期及所持证件种类及号码。
(七)其他可提供的资料。
三、为便于香港警方的协查工作,请示中应附有详细的调查提纲。
(一)调查提纲所提的工作要求应当具体、明确,并尽可能提供调查的途径。
(二)需要香港警方协助询问有关人员的,应针对每个人尽可能列出详细的询问提纲。
(三)对暂不宜直接接触的涉案人员,应在调查提纲中明确提出。
(四)如需调查电话资料和出入境资料,应尽量明确提出调查的时间段,且注意相关资料的保管时限(如香港电话资料保管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出入境资料保管期限为五年左右)。
四、对于确需派员赴港调查取证的,必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名义提出,由我局与香港警方联系,香港警方认为我方可派员赴港后,将向我方发出邀请。待我局报部领导批准后,由我局派员带队赴港,在香港警方协助下开展工作。
要求赴港工作的请示中,除须按上述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外,还必须说明需赴港工作的理由、赴港的主要目的,并列出具体的工作提纲及拟赴港工作人员名单(一般为二名具体办案的同志)。
五、需其他国家和地区警方协查信用证诈骗案件的以及对其他经济犯罪案件需进行调查取证的,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