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刑事法律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纵容他人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纵容他人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4
|
950
次浏览
|
分享到:
黄应生*1 刘涛**2 / 司法研究与指导 / 2012年第2期
有关部门就纵容他人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定性问题征求最高人民 法院研究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对 “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的, 不宜 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考虑: 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与指使、 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相比,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不同, 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将 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的人的刑事责任, 不符合共同犯罪原理, 当事人之间 对危害后果不存在共同罪过。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运输货车自行滑坡造成他人死亡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研究意见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遇害者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