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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使用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的防范性刀具可成立正当防卫
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使用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的防范性刀具可成立正当防卫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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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的行为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立?
2.如何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
为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携带防范性刀具,其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运用该刀具实施的防卫行为也可成立正当防卫。区分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关键在于有无防卫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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