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224号:胡咏平故意伤害案 ——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并在受到侵害时使用构成正当防卫
224号:胡咏平故意伤害案 ——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并在受到侵害时使用构成正当防卫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585
次浏览
|
分享到:
1.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并在受到侵害时使用,是否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
2.“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否必须达到相当的严重性时,才能实施防卫?
行为人从同事处得知受害人扬言在下班后要叫人殴打他后,并未纠集他人准备与受害人一伙人斗殴,也不知道受害人会叫多少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殴打他。为应对现实的威胁,以防不测,事先准备防卫工具本身不足以表明行为人就具有与对方争勇斗狠,打架或斗殴的故意。而且行为人确实是在下班路上被受害人一伙拦住殴打后才反击,且反击一下就逃离,而未主动出击,也未连续反击。这说明行为人准备工具的目的是防卫而不是斗殴,行为人在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并在受到侵害时使用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上一篇:
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使用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的防范性刀具可成立正当防卫
下一篇:
138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 —— 互殴停止后因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