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登记中心窗口人员审查不细致,未发现申请人提供的他项权登记号与备案号不一致,错误撤销抵押权,后申请人又伪造购房合同等办理房产过户,导致产权人损失。请问,这种情况下因果关系怎么论证?
答:此类情形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界通说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未发现申请人提供的他项权登记号与备案号不一致,属于严重违反了审查人的注意义务。撤销抵押权后导致房产被过户是通常可以预见的结果,也是频发常态结果。作为专门负责审查此项工作的人员的专门职责就是提高注意义务防止抵押权被错误撤销,避免引发其他关联后果。违反此类注意义务,引发此类常发性关联后果,就意味着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