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合同诈骗罪取证要点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1 | 4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合同诈骗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 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 取证要点

(一) 办案机关应该依法全面收集、审查、判断相关证据。对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辩解和 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证据,无论是 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对收 集在案的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疑问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二) 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应当收集的部分重点证据:

1、 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的,应当收集被冒用主体的身份信 息、执照、登记信息、伪造和变造的身份信息、印章等。曾经具有挂 靠关系的,应当收集挂靠关系证明,对方当事人对交易主体认知情 况的证言、书证等,冒用行为与合同订立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

2、 提供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应当收集伪造、变造或者无效 的单据、介绍信、印章、产权证明,不能兑现的票据、结算凭证或者 其他证明文件等证据。涉案财物客观存在的,应收集财物真实权 属情况的证据;

3、 虚构合同项目、工程等标的的,应当收集伪造、变造的合同、立项书、规划设计图纸、印章、银行对帐单、转包协议等证据;行为 人曾经承包涉案项目、工程的,应收集能够证实项目、工程原承包 关系,承包关系解除时间、解除原因等方面的证据;

4、 携款物逃匿的,应当收集能够证实行为人的活动轨迹、通讯 情况,财务、资产、经营状况,到案情况、履约意愿等方面的证据;对 方当事人是职业借贷人的,应当提供双方及相关人员的资金往来 证明;行为人提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曾遭到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 收集相关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证据;

5、 将所得款物用于挥霍的,应当收集行为人的财务、资产及经 营状况证明,资金交易情况、涉案财物处置情况等方面的证据;

6、 将所得款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收集资金交易情况, 涉案财物处置情况等方面的证据,涉嫌犯罪的相关法律文书、证人 证言等证据。对已判处刑罚的,应当收集刑事判决书;

7、 隐匿资产,逃避履行义务的,应当收集隐匿、转移资产,以明 显不合理的低价变卖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物,无正当理 由放弃债权,虚假破产,变更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注销工商登记 等方面的证据;

8、 关于履约能力,应当收集能够证明行为人在合同订立至案 发时,财务、资产及经营状况的证据,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资金 收付凭证、审计报告等。必要时,应当提供资产评估鉴定报告。存 在履约保障的,应当收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丧失履约 能力的,应当收集能够证明行为人资产流向情况的证据;

9、关于履约意愿,应当收集行为人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 义务的原因,是否积极创造履约条件,是否存在履约的合理条件、 合理期待,对未履约事实的态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意愿等方面 的证据。


四、适用法律有关问题

(一)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遵循 下列原则:

1、 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主 客观相一致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欺骗行为和损失结果客观归 罪,也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定罪。根据司法实践,行为人在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并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 非法获取财物后逃跑的;

(2) 使用骗取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的;

(4)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的;

(5) 拒不交代财物去向,逃避返还的;

(6) 其他非法占有财物,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 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 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 额较大,肆意挥霍,致使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但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除外。行为人 非为正常经营所需,没有合理理由,将骗取对方当事人的全部或大 部分财物,用于奢侈性消费、赌博等,可以认定为挥霍,但行为人具 有履行全部义务或承担损害赔偿能力的除外。行为人为正常经营 所需,将少量财物用于购置车辆、商务应酬等经营活动的,不属于挥霍。

3、 在办理合同诈骗案件中,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本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可以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和履约意愿综合认定其主观目的。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 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既无履约能力,又无履约意愿 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 履约能力是指行为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履行合 同的能力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能力。履约能力的判断需要结合 合同的种类具体认定。

(1) 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期间均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无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能力,可以认定为无履约能力;

(2) 行为人在合同订立时具有履约能力,在履行期间失去履 约能力的,应查明失去履约能力的原因。如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或第三方因素等客观原因丧失履约能力的,不能认定其不具有履 约能力。失去履约能力是因挥霍、经营不善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应分析各自的原因力大小,将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原因作为判断是 否具有履约能力的依据。

5、履约意愿是指在案发前,行为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的态度。对履约意愿的判断应当结合行为人是否为履 约创造条件、是否有履约行为、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是否存在正当 理由以及是否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态度或行为等情节综合认 定。

(1) 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期间,未积极创造履约条件,无 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没有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的表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表现,或者作出明显不可能兑现 的虚假表示或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无履约意愿;

(2) 行为人没有或仅有部分履约能力,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 的信任,故意虚构或夸大履约能力,促使对方当事人与自巳签订合 同,但积极创造履约条件,或者客观上存在履约的合理条件、合理 期待,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一般不认定其无履 约意愿;

(3) 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标的物产生关于质量、价格 等方面的争议,以此为抗辩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般不认定其 无履约意愿;

(4) 行为人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 对方当事人财物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约,拒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的,可以认定其没有履约意愿;

(5) 行为人以欺骗方式签订合同后没有履约,无正当理由不 及时通知对方,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以各种不正当、不合理理由搪塞应付,避而不见,可以认定其无履约意愿。行为人不刻意掩 盖没有履约的事实,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用实际行动赔偿或者减少 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认定其无履约意愿。

6、 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虽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 瞒真相的行为,但客观上具有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在履约过程 中,为解决自己控制的其他合法项目资金问题而将合同资金挪作 他用,后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失去履约能力的,不能 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7、 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虽然实施了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对方当事人知情,未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 财产的,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模式应当为:欺诈行为一被害人产生 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一依据合同而处分财产一行为人或第三人获 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缺少任何一个阶段的行为都无法成 立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