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取证要点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1 | 384 次浏览 | 分享到: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 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 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 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 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 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 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 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 键作用的人员。


三、取证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 犯罪嫌疑人家庭成员情况;

2、 犯罪嫌疑人参与传销组织的经过,其上下线及收取“入门 费”、购买商品服务的基本情况,收取的传销资金整体的运作、分配 情况,获利资金的去向、用途,是否用于挥霍、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被转移到境外,行为 人是否携款逃跑,实施传销活动中是否存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 意伤害、敲诈勒索、抢劫、强奸或猥亵妇女等其他违法情形;

3、 作案动机、犯罪目的、预谋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态度,是 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4、 传销活动的起止时间、经营地点、参与人、合伙人、传销活动 行为的方法、手段和组织模式、计酬返利规则,传销销售的商品或 服务的种类(宣传的功效及实际功效,推销商品的价格及实际价值 等);

5、 犯罪嫌疑人在组织宣传或培训过程中,有无编造、歪曲国家 政策,有无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有无掩饰 计酬、返利真实来源。传销蛆织所销售的商品、服务是否确实存 在,是否存在买空卖空等明显的传销行为;

6、 传销组织的资产状况,已收取费用的数额,已支付报酬或返 利的数额,剩余资金的去向;犯罪嫌疑人在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 用,已支付报酬或返利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数额、分 赃的方式及赃物的去向;

7、 是否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刑事、行政处理;

8、 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罪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 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9、 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问明单位的成立时间、地点、注册资 本及变更情况;单位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有决策资格的人员;形 成犯罪决定(单位意志)的时间、形式、过程、具体参与决策的人 员;其他直接参与犯罪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职工、聘任 或雇佣人员)的职责分工及具体实施的行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 情况。

(二)传销参与人陈述

1、家庭成员情况,参与传销的经过,包括加入传销蛆织的时 间、地点、方式(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宣传、劝说的,有无宣传资料,若 有要求其提供)、联系人(上线)、缴纳“入门费”或购买商品服务的 情况,返利或积分奖励情况,加入的依据,投入资金的来源;本人发展下线的情况(有无流水账、会员登记表、宣传资料等,若有要求其 提供),在传销蛆织内担当的角色,获利情况,造成损害的情况(人 身损害、财物损失);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传销发展的层级,推销 的商品、服务的种类,宣传的功效、价值等;

2、 犯罪嫌疑人在组织宣传或培训过程中,有无编造、歪曲国家 政策,有无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有无掩饰 计酬、返利真实来源;

3、 犯罪嫌疑人及参与传销的其他人员有无实施限制他人人身 自由、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抢劫、强奸或猥亵妇女等违法行为;

4、 犯罪嫌疑人获取财物后的表现(逃匿、挥霍财物;利用财产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隐匿财产拒不返还)。

(三) 证人证言

同传销参与人陈述部分,及其他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违法犯罪 活动有关的情况。

(四) 物证、书证

1、 传销组织进行宣传的培训材料、宣传材料、传销人员所记笔 记等;

2、 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身份证件、名片、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

3、 有关传销组织骨干职责、任务分工等方面的任命书。单位 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4、 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有关的通讯工具、电脑、U盘等,以及 票据、财务资料、银行资金交易明细、收付单据、产品申购单、人员 名单、考勤表、传销组织的各种管理规定等;

5、 查获的赃款、赃物等:

6、 犯罪嫌疑人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刑事、行政处理的证 明材料;

7、 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书信、日记,电信部门依法提供的通话记 录、短信记录等。

(五) 现场勘验等侦查笔录

1、 现场勘查笔录。包括:传销组织的授课地点、参与传销人员 的住宿地点、传销物品的销售、存放地点等;

2、 辨认笔录。包括: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收取的资金藏匿 场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 辨认);下线人员、证人辨认笔录等(对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 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六) 鉴定意见

1、 法医鉴定。根据被害人实际受伤情况决定;

2、 文检鉴定。证实相关印章、票据、证明文件的真伪;

3、 价格鉴定。证实被骗财产的价值等;

4、 司法会计鉴定。证实涉案资金的流向或者涉案单位的财务 状况等。

(七)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监控视频: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 资料;

2、 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当事人、证人 现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 电子数据。包括:传销组织上下线之间通过互联网、QQ、 MSN、微博、微信等沟通联络形成的电子数据。传销组织通过网络 宣传、交易、经营等形成的电子数据。犯罪嫌疑人将所骗资金消 费、挥霍的交易记录等。


四、适用法律有关问题

(一)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案件的管辖问题

对于自治区内跨地市发生的蛆织、领导传销案件,由主要犯罪 地或主要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地的公安机关一并立案侦查,其 他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如需单独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的,需报请 自治区公安厅主管部门协调批准。

地级市内跨县(区)发生的组织、领导传销案件,由主要犯罪 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多个主要犯罪的,由地市一级公安机关 确定一个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侦办。

多个公安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在不同地区实施的组织、领 导传销案件分别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并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对需要指定管辖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主要犯罪地包括传销犯罪主要组织、实施、策划地,实施传销 犯罪的单位注册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犯罪 嫌疑人所在地等。

(二) 关于传销组织的界定

传销组织的形成,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传销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 三个特征:

1、 在组织形式方面,参加者人数众多且形成层级关系。具体 要求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2、 在营利模式方面,组织者、领导者获取利益并非来自于经营 活动本身,而是以参加者为了获得加入资格而缴纳的费用(俗称 “入会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作为获利来源。各层级中, 上层级人员的计酬或返利(获利),也来源于下层级人员的缴纳费 用。

3、 在维系与发展组织的方式方面,上层级人员引诱、胁迫下层 级参加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各层级人员均主要以发 展成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三) 关于传销犯罪中层级、人数的认定问题

对于借用他人身份证,自己出资缴纳入门费或购买商品的(俗 称“空资格”“虚点”),因该行为对传销体系的维系和发展发挥了 重要作用,可认定为参与传销活动。

传销参与人将传销体系交于他人管理,但有证据证明其仍在 体系里有组织、领导行为的,可认定是其的下线人数。

(四) 关于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组织者”“领导 者”的认定

在传销蛆织中,其组织者是指策划、纠集他人实施传销犯罪的人,即那些在传销活动前期筹备和后期发展壮大中起主要作用,同 时获取实际利益的骨干。领导者主要是指在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 中居于最核心的,对传销组织的正常运转起关键作用的极少数成 员。对领导者的身份,应当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 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综合认定。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

1.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如设立传销 公司或平台、确定传销模式、制定传销规则的人员;

2.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如给传销人员 安排生活起居、组织上课、开会的人员;统计传销蛆织内部人员的 住址、联系方式以便加强人员控制,帮助传销人员逃避查处,对违 反组织规定人员进行处罚,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人 员;管理新加入传销人员所缴纳的“会费”“份额”等款项、账户和 相关手续,发放返利款等涉及款项进出的人员;

3.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如制定宣传方 案、印制宣传资料、给传销人员讲课、管理维护传销网站的人员;

4.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 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 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认定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 领导者。

(五)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问题

认定层级数量及人数的证据应确实充分。虽无三十名以上参 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但依法获取、查证属实的其他证据能 够证明层级数量及人数的,可以结合已获取的言词证据和其他证 据,综合认定层级数量及人数。

传销活动领导者、蛆织者离开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 织获取报酬或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和 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公安机关应当注重收 集其离开作案地后,与原传销组织的联系及收取原传销蛆织报酬 或返利的证据。

公安机关应当注重调查收集涉案的赃款赃物的证据,对于犯 罪嫌疑人在参加传销组织期间购买的车辆、房产等,公安机关应当 进行调查,属于赃款、赃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六) 关于罪名适用的问题

对客观表现为组织、领导“拉人头”型或者“骗取入门费”型的 传销活动,只能以其是否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来 判断罪与非罪,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处罚,更不能在不具备组织、领 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 项以非法经营罪的兜底项定罪处罚。

(七) 关于行政处罚的问题

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活动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 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 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传 销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房屋出租人予以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