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
一、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定罪量刑标准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号)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 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 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6万元以上为职务侵占“数额较大”, 100万元以上为职务侵占“数额巨大”)。
三、取证要点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 犯罪的原因、动机、目的,对后果的认知程度、主动程度(本 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主观目 的);
2、 被害单位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等),被害单位的财物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3、 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实施侵占行为的 方法、手段、次数、数额,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特别是如何利用 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
4、 实施侵占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
5、 犯罪嫌疑人对侵占资金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及被侵占财 物的归还情况;
6、 被侵占资金的去向、用途,是用于储蓄、消费、经营等活动, 还是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
7、 共同犯罪的策划、分工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在策划下各个 人相对应的犯罪行为。
(二) 证人证言
1、被害单位的性质,财物管理制度,财产被侵占的过程;
2、 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3、 犯罪嫌疑人侵占财产的手段、方法(特别是如何利用职务便 利)、主观目的;
4、 犯罪嫌疑人对侵占资金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
5、 被侵占财产的数量、来源、去向、归还及单位损失情况;
6、 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7、 证言中的不一致之处应有合理解释。
(三) 物证、书证
1、 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资金支出财物账目、银行记录、证明 材料(如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 务、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的证明材料,被害单位的财物管理制度;
2、 查获的涉案财物及照片,犯罪嫌疑人用侵占的资金购买的 物品及照片等;
3、 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条、欠条等;被侵占的财物用于 非法活动等证明材料。
(四) 鉴定意见
1、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计鉴定意见(证实侵占款物次数、手 段、价值等);
2、 价格认定意见(证实被侵占物品价值);
3、 文检鉴定意见(证明犯罪嫌疑人侵占的签字笔迹、印鉴 等);
4、 指纹、脚印等痕迹鉴定意见(证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遗留的)。
(五) 现场勘验等侦查笔录
1、 窃取、侵吞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的现场,提取物证现场 等;
2、 相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场所、物品的辨认笔录。
(六)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 现场监控视听资料: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 录像、录音资料;
2、 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当事人、证人 现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四、适用法律有关问题
(一)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行为人不承认具有占为己有的目的,但是通过下列手段之一 改变单位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 虚构需要支付的“好处费”、应付款及业务支出项目将单位 资金占为己有的;
2、 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利用单位系统内部漏洞,篡改数据侵占 单位资金的;
3、 财务人员侵占单位资金后,作假帐填平账目的;
4、 使用占有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导致不能归还的。
(二) 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问题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单位”与刑法第二百七十 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的单位概念不尽一致,前者是指作为犯罪 主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后者是指财产被侵害需要刑法 保护的“单位”。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批复,下列 几类人员能够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1、 根据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蛆组长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村 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 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 根据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 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 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 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于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 的,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3、 关于股东职务侵占的问题。股东是企业的出资人,但按照 《公司法》对股东个人财产和由股东出资财产而形成的公司财产 已有明确的性质界定。股东出资后,其出资的个人财产已经转化 为公司财产,因此不论是股东个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还 是股东之间以奖励等形式分配公司财产的,都构成职务侵占犯罪;
4、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职务侵占问题。宗教活动场所 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群众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宗教活 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 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揶用资金罪;
5、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是代 表业主利益的功能性团体,应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 其他单位,其工作人员也应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案例要旨
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管理、使用中的财物——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
案例要旨
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管理、使用中的财 物,行为人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 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数额较 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侵犯了委托者即单位对受托者即主管、管理和经 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委托其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本单位财物 的委托信赖关系——邓某某职务侵占案
案例要旨
职务侵占罪侵犯了委托者即单位对受托者即主管、管理 和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委托其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本单位 财物的委托信赖关系,因此,这里的职务便利,既可以是其 职责范围内所行使的职权的便利,也可以是接受委托、临时 行使的职务的便利。
行为人侵占本单位代他人保管的财物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汪某某职务侵占案
案例要旨
职务侵占罪对象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本单 位财物”应当解释为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指本单 位“持有”的财物。不仅包括已经在本单位占有、管理之下并 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扌舌虽然本单位尚未占有、支配但 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券;同时还包括由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 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他人财物。行为人侵 占本单位代他人保管的财物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网络虚拟财产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程文职务侵占、潘轩睿销售赃物案
案例要旨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是无形的,但它具有确定的财产属性 和价值,可以被人们管理、支配、控制和利用,因此可视为 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物,因此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 罪对象。
债权债务作为单位财产的组成部分,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朱某职务侵占案
案例要旨
债权债务作为单位财产的组成部分,可以成为职务侵占 罪的对象;但债权性质(实现程度)及行为人转移风险的不同阶段,影响本罪既、未遂的认定。
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包括依法依约而由单位临时占有、 管理、使用、运输、加工的他人财物,以及可能因这些财物 的灭失而由单位对外承担债务的财物——林晓毅职务侵占案
案例要旨
如何正确界定职务侵占罪与诈骗、信用卡诈骗罪之间的 区别,不仅关系到被告人正当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还关系 到受害人的正确界定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刑民交叉的一系列 法律问题。应当注意职务侵占罪的职务性与民事代理中的职 务性法理衔接,同时,正确判定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对 象,正确理解本单位的财物的内涵与外延。对于依法依约而 由单位临时占有、管理、使用、运输、加工的他人财物,以 及可能因这些财物的灭失而由单位对外承担债务的财物,同 样应当认定为本单位的财物。
股权式公司中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应当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李某职务侵占案
案例要旨
股权式公司中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应当是公司的法人财产 权,而不包括股东财产权。无论是“个人公司”还是“家族公司”, 其进行市场行为的基础也只是公司的法人财产而不是股东个 人财产。
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是其所侵占的财产权益所属是法律上的组织还是自然人——赵建伟被控职务侵占宣告无罪案
案例要旨
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便是其所侵占 的财产权益所属是法律上的组织还是自然人。也就是说,如 果其侵犯的是组织的财产权益,那么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 罪;如果其侵犯的是自然人的财产权益,则不可能构成职务 侵占罪。未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 和财务制度,不具备法人人格的实质要件,即使其在公司法 上具备了法人人格的形式要件,仍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组 织”,应认定为类似个人合伙组织的经济组织。行为人利用执 行合伙事务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合伙组织财产,实际上是侵 犯其他合伙人个人财产,不宜定为职务侵占罪。
因讨薪遭殴打将基于职务所管理的财物变现抵扣工钱的行为 定性应根据其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认定——刘会奇等被控职务侵占宣告无罪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因讨要工钱遭殴打而将其运输的货物出售作为抵 扣的,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但是否 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正确把握抵扣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 冃的。对于行为人出售货物后将变现所得妥善保管并寻求公 力救济以解决欠薪的,其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系短暂非法占 有,本质属于自助行为,而非以财产所有人自居的“非法处 分”,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大股东将涉案投资项冃和资金在两家关联公司之间流转,但 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对其中某一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财 产权益造成刑法意义上的危害,不能认定为犯罪——麦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案例要旨
大股东将涉案投资项冃和资金在两家关联公司之间流 转,但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对其中某一公司及其股东、债权 人的财产权益造成刑法意义上的危害,不能认定为犯罪。人 民法院对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 定、疑罪从无原则,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