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理解与适用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1 | 4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释〔2003〕16号
挪用公款罪是常见多发的经济犯罪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如何确定、计算的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为解决这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2日发布了《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现对该《批复》的有关理解和适用问题加以概要的阐述。

一、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行为的状态问题
追诉期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刑法根据一定标准对罪犯追诉的有效期限。从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具体表述来看,追诉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是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每一种犯罪属于何种状态是紧密联系的。每一种犯罪的不同状态决定了其法定追诉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是不相同的。因此,要想正确解决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如何计算问题,必须首先要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究竟属于何种状态。有一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一种‘挪而用之’的持续行为,在归还前,被挪用的公款处于被持续侵害的状态,其追诉期限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即所挪用的公款归还之日起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单纯地就挪用公款这种行为本身而言,其应是一种行为犯,也就是公款一经被挪出,挪用公款的行为即已完成。《批复》采纳了挪用公款是一种行为犯的意见。具体理由:一是从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构成理论分析,挪用公款是对公款的使用权的侵害,与贪污罪的以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不同。因而,挪用公款,“挪”是行为,“用”是行为的目的,只是表明了行为人擅自挪出公款的目的不是占为己有,而是非法使用,将公款挪出使之处于被非法使用的状态中,侵害的是公款的使用权。这也是我国刑法区分挪用与贪污的立法本意所在。一般而言,这种对公款使用权的非法侵害,在实施非法将公款挪出行为终了之时即已完成。而公款的不归还,只是侵害公款使用权这种行为的危害结果的持续,而不是挪用行为本身的持续,这如同伤害犯罪一样,伤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伤害结果在未被治愈之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二是如果对挪用公款行为本身以持续状态来确定,并以归还被挪用公款之日作为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则对于一直不归还公款的挪用犯罪而言,就实际等于没有了追诉期限。对于社会危害严重的故意杀人犯罪尚且还有追诉期限,而对于挪用公款犯罪却存在着无限期追诉的可能。纵观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每一种犯罪,即使是属于持续犯罪状态的,也没有无限期追诉的情况存在。这显然于理不通,与法不合。

二、关于对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
 对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当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也存在着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对此应当从挪用公款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三个月的归还期限不必考虑,以与其他情形的挪用公款犯罪的追诉期限相一致,司法实践中便于掌握;并且这种情形的挪用公款犯罪较之其他情形的挪用公款犯罪,在主观恶性和实际危害方面相对较轻,如果以三个月期满之日为起算时间,对于与其同时实施的不同情形的挪用公款行为而言,则其追诉期限却比其他情形的挪用公款犯罪还要多三个月,不尽合理。我们认为,《批复》中“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既符合犯罪构成理论,也符合刑法规定。就刑法理论而言,追诉期限是对罪犯追诉的有效期限,必须以罪犯为主体,而罪犯这一主体的产生是以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的。因此,追诉期限应当是以罪犯存在亦即犯罪行为客观发生为前提的,只有行为人实施了犯罪后才有追诉期限开始计算的问题。我国刑法对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这种情形的挪用行为,规定了是以三个月内是否归还作为是否成立挪用公款犯罪的必备要件的。如果三个月内已经全部归还,则不能作为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三个月的法定归还期限尚未到,则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也就尚未构成犯罪。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而“犯罪之日”尚不存在,则追诉期限也就不能开始计算。
   另外,追诉期限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形的挪用公款犯罪而言,并不存在追诉期限比其他情形的挪用公款犯罪还多三个月的情况。因为其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要比其他情形的挪用公款犯罪的起算时间晚三个月,其实际的追诉期限与其他情形的挪用公款犯罪在相同条件下是一样等长的。而这三个月是不可忽略、更不可随意变通规定的。首先是这三个月不到期限,就不存在挪用公款犯罪的问题,没有成立犯罪,也就没有法定追诉期限的开始计算。其次是如果规定这种情形的挪用公款犯罪的追诉期限与其他情形的挪用公款犯罪的追诉期限相同的话,也就是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从理论上而言,追诉期限的起算之日,就是可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之时。如果行为人在已经开始计算追诉期限的三个月内归还了被挪用之公款,根据刑法规定是不构成犯罪的。这样一来,没有犯罪存在却已经开始起算的追诉期限该如何中止呢?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应当从超过三个月归还期限之日即挪用公款犯罪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