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4号:周禄宝敲诈勒索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11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利用信息网络敲诈勒索犯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界限
【裁判要旨】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罪与利用信息网络维权的关键。在具体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有正当的权利,即行为人索取财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2)是否在正当权利的范围内行使。如涉及到的权利是内容确定的债权,但主张对方给付的财物远超出债权的数额范围之外,则不属于正当权利的范围;如涉及的权利是内容不确定的债权,或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场合,行为人所提出的财产性要求与债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直接相关,即使所要求数额较大,也应当视为行使正当权利。(3)行使权利的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债权本身的重大性、手段行为侵害相对方权益的程度、手段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行为人是否存在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等,均是需要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