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2号】郗菲菲、李超、蒋超超、林恺盗窃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968 次浏览 | 分享到: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司法认定
【要旨】“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是与犯罪有经常性或者密切性联系,对犯罪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的财物,且予以没收对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会构成损害。除此之外,在拟没收供犯罪使用的财物时,还应坚持相当性原则衡量该财物的价值是否与犯罪的危害性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