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郑学进等5人殴打精神病人
并将其弃于野外被冻死案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
【案情】
被告人:郑学进,男,31岁,江苏省句容市人,农民。1997年1月24日被逮捕。年1月11日取保候审。
1995年9月26日晚,被告人郑学进的住房被同村村民孔凡月(男,时年24岁)放 火烧毁。同年10月,经江苏省镇江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孔凡月患有精 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因而对其放火行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1月初,郑学进 家中的衣服、被子等物被窃,因孔凡月在村上常有偷窃行为,郑学进便怀疑是孔凡月所 为。为此,郑学进邀约被告人陈玉兵、魏长俊、朱x X、曹x x同他一起到孔凡月家 索要被窃的衣被等物。郑向陈、魏、朱、曹四人提岀,如果索要不成,就把孔凡月打 一顿,四人表示同意。1月8日晚,五被告人到孔凡月家(孔单身居住)索要衣被时, 孔凡月称被子放在邻村亲戚家中,五被告人便要求孔去亲戚家取被子,孔推脱说次日 去拿。郑学进等五人即对孔凡月拳打脚踢,后又强行将孔拖出屋外往邻村走去。当行 至公路附近田坡时,孔凡月跑进麦田里,不肯再走。郑学进等五人又采取用木棒打、 泥块砸、裤带抽、大便涂嘴等手段对孔进行殴打和侮辱。郑学进还在当时天气寒冷的 情况下,(气象部门证明当晚最低气温为-3.22),强行剥去孔的部分衣裤,表示要 “冻一冻”孑L。孔凡月的衣裤被脱至上身剩一件白色春秋衫,下身剩一条红色运动裤。 之后,郑学进等五人把孔凡月弃之野外不顾,径自回家。次日上午8时许,孔凡月被 村民发现死在麦田里。后经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句容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孔凡月 的尸体上有损伤,“系死者生前受到钝性物体打击所致”,未发现内伤。“根据尸体检 验所见,死者全身皮肤有鸡皮疙瘩,双手屈曲于胸腹前呈蜷缩状,手里握有稻草,尸 斑呈鲜红色,血液呈流动状,胃粘膜见弥漫性出血点(维湿涅夫斯普斑)。”结论为:“孔凡月系冻死。”
【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5月7日以被告人郑学进、陈玉兵、魏长俊、 朱x x ,Wx x犯故意伤害罪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五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 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朱x X、曹x x的辩护人认为,两被告人均系从犯,且犯罪 时未满18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被告人郑学进、陈玉兵、 魏长俊、朱x X、曹x x明知孔凡月是精神病人,却强行将孔拖至野外,对孔进行殴打 和侮辱,被告人郑学进还强行剥去孔的部分衣裤,让孔“冻一冻”,最后五被告人将孔 弃之野外,置其生死于不顾,以致孔凡月被冻死,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 予惩处。被告人郑学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 陈玉兵、魏长俊、朱X X、曹x 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 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朱x X、曹x x犯罪时不满18岁,依法应当从 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但认定罪名不当。被告人 朱x X、曹x x的辩护人提出的两被告人是从犯,且犯罪时未满18岁,应从轻或减轻处 罚的辩护意见能够成立,予以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 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 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7年7 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郑学进犯故意杀人罪,
二、 被告人陈玉兵犯故意杀人罪,
三、 被告人魏长俊犯故意杀人罪,
四、 被告人朱x x犯故意杀人罪,
五、 被告人曹x x犯故意杀人罪,
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遇到以下两个关键问题,值得探讨:
一、对五被告人的行为是定故意伤害罪还是定故意杀人罪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五被告 人为索要衣被等物,先后在孔凡月家中和麦田里殴打孔凡月,继而又由郑学进剥去孔的 部分衣裤,让其在野外受冻,这些都是五被告人为泄愤而对孔凡月实施的伤害行为,孔 凡月最后被冻死是五被告人故意伤害的结果。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1)五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他们虽然对孔凡月实施了殴打,并且在野外剥去孔的 部分衣裤让其受冻,给孔凡月的身体造成一些损害,但经法医鉴定,孔凡月的身上无一 处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伤或者轻伤,孔的死因是被冻而死。如果五被告人将孔的部分衣 裤剥去让其“冻一冻”,随后又把衣裤给孔穿上,送其回家,孔因受冻引发疾病而死,
或许可以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定故意伤害罪。但他们没有这 样做,而是在剥去孔的部分衣裤后,置孔的死活于不顾,扬长而去,以致孔被冻死,这 就不是故意伤害罪所能包容的了。(2)五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他们明知孔凡 月是精神病人,神志不清,不仅用拳打脚踢的方法强行将孔拖至屋外,在麦田里又对孔 殴打、侮辱,而且在气温为-3.2Y的情况下,剥去孔的部分衣裤让孔受冻。此时,五被 告人也清楚地知道,如果将孔弃之野外而不顾,孔凡月就有被冻伤或冻死的危险,而这 种危险状态又是五被告人的先行行为造成的,他们有义务将孔凡月带回家中。但是,五 被告人没有履行这种义务,径自回家,对孔凡月的或死或伤持完全放任的态度,终于造 成了孔凡月被冻死的严重后果。因此,五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应定故意杀 人罪。
二、五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本案案情表明,被告人郑学进在邀约被告人陈玉兵、魏长俊、朱x X、曹x x时, 只说向孔凡月索要衣被等物,索要不成将孔打一顿,后四名被告人表示同意,并和郑学 进一起将孔凡月拖至野外进行殴打和侮辱。但是被害人的死亡不是殴打致死的,而是被 冻死的,剥去孔凡月的部分衣裤让其在野外受冻的犯意是临时产生的,事前并无预谋, 而且是郑学进一人提出并实施的,在脱孔的衣裤时,后四名被告人均未动手。那么,这 一情节究竟应认定为一种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呢?如果是前 者,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间接故意杀人,他们都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如果是后者, 只能由实行过限行为的被告人郑学进对其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对后 四名被告人则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我们认为本案的情况属于前者而不属于 后者O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所谓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是指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 某个或某些实行犯实施了超越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对这种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只 能由实行过限行为的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所谓临 时起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预谋犯甲罪,而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又临时起意犯 乙罪,在这种情况下,共同犯罪人均应对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要区分是 实行过限还是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关键要看其他共同犯罪人对实行犯的某一临时起意 的犯罪行为是否知情和是否反对。如果不知情,就谈不上对该犯罪行为具有罪过,因而 该犯罪行为就属于实行过限,不知情的实行犯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知情而不反对, 表明主观上对该犯罪行为至少是容忍的,即使没有亲自动手实行,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该犯罪行为就不是实行过限。
结合本案的情况来说,五被告人原来预谋要殴打被害人孔凡月,但在殴打过程中, 被告人郑学进又临时提出要剥去孔凡月的部分衣裤让他“冻一冻”。虽然后一种犯意是 郑学进提出并由他一人实施的,但这一行为是当着后四名被告人的面实施的,后四名被 告人亲眼目睹而不反对,表明后四名被告人对此行为至少是容忍的,也应对此行为负责。 尤其重要的是,后四名被告人是和郑学进一起将孔凡月带到野外的,并对孔实施殴打、 侮辱和“冻一冻”,如前所述,他们的这种先行行为决定了他们同样有义务把孔凡月带 回家中,以免发生不测,但他们也没有这样做,而是将孔置于危险境地而不顾。在这种 情况下,他们明知其行为(不作为)可能发生孔凡月被冻死的危害后果,却对这种危害 后果持放任态度,终于导致孔凡月被冻死亡。因此,后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同样是间接故 意杀人,与郑学进一起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只是犯罪情节轻重不同而已。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按 照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犯罪时的年龄等情节,分别处刑或免刑,是正确的。
(案例提供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写人: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汤 流 吴晓彤 责任编辑:王观强)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1998年第3辑(总第25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