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网络爬虫"程序获取数据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6 | 250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2384号


1、网络爬虫获取数据属于“侵入”行为;
2、“公开信息”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对象。
视频信息在app用户范围内的有限公开,并不代表视频数据可以为公众所共享而进一步认为数据失去了安全辩护的必要性。被告单位未经被害单位授权,使用“网络爬虫”程序绕过APP用户认证系统获取被害单位网站服务器内的视频数据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