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典型案例库
>>
2020—4
>>
聚众斗殴中行为人是否需要对自身的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梁某福聚众斗殴案
聚众斗殴中行为人是否需要对自身的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梁某福聚众斗殴案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6
|
2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7刑终6号
被告人造成自己轻伤后果,是被告人对自身身体的处置,且不属于为逃避法定义务而自伤身体的行为,法律对此应持容忍态度,不能以其自身伤害后果作为追责的依据。
上一篇:
侵财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孔祥某被诉寻衅滋事案宣告无罪案
下一篇:
使用"网络爬虫"程序获取数据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