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财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孔祥某被诉寻衅滋事案宣告无罪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6 | 2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刑终668号


被告人因被害人车辆随意停放在消防通道妨碍其通行而产生怨恨,对被害人车辆进行毁坏,其犯罪行为的动机为针对特定人和物的报复行为,属于事出有因,主观上没有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发泄不良情绪等一般的寻衅滋事罪所特有的流氓心态,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