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经济损失型”受贿行为的认定——廖某受贿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6 | 305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刑初40号

请托人向曾经利用职务之便给予其关照的国家工作人员支付全额购房款,国家工作人员九购房款出具借条。后该房价格下跌,国家工作人员把房屋过户给请托人, 并收回其出具的全部借条,将本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转嫁给请托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受贿?房价下跌,行贿人

双方属于权钱交易,可将房屋前后差价计入受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