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刑终10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1、3万元,是一个行贿人多次累加计算,但原则上不能针对不同行贿人进行累加计算。
2、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应当理解为一种法律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