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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对财产性利益的认定——李某受贿案
受贿罪中对财产性利益的认定——李某受贿案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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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刑终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财产性利益属于受贿罪中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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