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私自抓赌私分赌资行为的定性——徐某某等滥用职权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6 | 4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2刑终393号

检例第5号:陈某、林某、李甲滥用职权案

被告人擅自查处赌博并私分赌资,并未开出罚金单据,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收取罚金,被告人所利用的便利条件并非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及方便条件,只是利用警察有权查处赌博行为这一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被告人一开始就不想通过正规的执法程序来收缴赌资,而是想直接占有赌资。故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