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02】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重大事故的性质认定
文/胡胜 刘梅
【案情】
2011年1月某日,被告人马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告人乘务员李某以及其他34名乘客,从重庆市主城区经沪蓉高速公路向重庆市万州区行驶。次日凌晨6时许,当车行至沪蓉高速公路万州收费站时,因道路维修无法下道,被告人马某、李某遂让乘客在高速公路边下车,然后由马某驾车继续沿高速公路行驶,伺机调头驶往重庆市主城区。当车行至沪蓉高速公路某路段时,马某、李某见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为铁制可移动式防护栏,二人遂商量将防护栏移开后调头驶往重庆主城。于是李某下车先移开防护栏,后马某驾车调头,当车身离开沪蓉高速公路一侧,驶至开往重庆市主城方向高速公路一侧但尚未完全调转车身时,被害人郑某驾驶的渝警小型普通客车因避让不及而与之发生追尾,造成警车上民警多人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