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三无”产品,指的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无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等标识的产品。而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合格产品应当满足以下质量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即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性能。可见,“三无”产品并不必然等同于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在判断被告人销售的货物是否属于“伪劣产品”时,应当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