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犯意转化前后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尽管前后行为在资金调配上有所关联,但并不影响对两种行为的刑法评价,依法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予以数罪并罚。
实践中,行为人先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事经营活动,其后因严重亏损等原因产生犯意转化,以非法占有目的继续向公众非法集资,究竟是应以集资诈骗罪一罪认定还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这种非法集资行为上具有连续性,仅是中间过程中存在犯意转化,之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被后面的集资诈骗所吸收,即以集资诈骗罪一罪处罚,之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为人在产生犯意转化后所从事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观故意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行为上不但继续从事非法集资行为而且将集资款用于偿还债务等消耗性支出,与之前的行为相比,不仅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而且客观表现存在明显差异,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行为人在犯意转化前后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尽管前后行为在资金调配上有所关联,但并不影响对两种行为的刑法评价,依法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予以数罪并罚。以两罪并罚,才能充分评价整个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