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肇事人逃逸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肇事人的逃逸确实是出于害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对其进行殴打或是当时精神高度紧张慌乱而逃等原因。认定肇事人“逃逸”不能仅仅看肇事人是否离开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的行为特征。如果肇事人肇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如拦截车辆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立即报案在医院守候等待公安机关的审查处理等情形下,虽然其离开了肇事现场,但为了救助被害人的,当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反之,如果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而逃跑的,或者虽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却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均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如行为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即使其在逃逸过程中或是在逃逸状态持续过程中及时放弃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听候处理的,该事后“中止逃逸”的行为不能推翻对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而仅可认定其事后的行为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