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的电力设备,是否等同于电力设施?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 2007年第23期 总第538期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3 | 624 次浏览 | 分享到:
电力设备不同于电力设施
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表述的都是电力设备,而国务院1987年9月15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使用的是电力设施。

有一种观点认为,电力设备与电力设施的概念应当具有同一性,即只要是发供电所必需的设施或设备均可以称为电力设备。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设备是指进行某项工作或供应某种需要所必需的成套建筑或器物;设施是指为进行某项工作或满足某种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机构、系统、组织、建筑等。经研究认为,从字面含义来看,二者的含义不尽一致,从立法目的来看二者也不尽一致。从刑法的立法目的来看,重点保护的是维持电力运行所必需的电力设备。而非广义的电力设施。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质上要求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能够危害公共安全,而有些电力设施,主要是一些辅助设施,即使遭到破坏,也不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任何影响。相比刑法中的电力设备而言,《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的电力设施的范围还是过于广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采纳将电力设备等同于电力设施的观点,而是依照刑法采取了电力设备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