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电力设备是否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 2007年第23期 总第538期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3 | 630 次浏览 | 分享到:
电力设备的范围,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同时也指出,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关于电力设备是否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对此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没有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对电力设备没有限制性规定,《解释》不宜突破刑法对此做限制性规定,而且实践中还会对何为正在使用产生不同理解。还有意见认为,前一种意见说的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但司法解释中又将一些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的情形也认定为属于正在使用,从一般逻辑考虑会产生自相矛盾。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性质考虑,关键是看破坏电力设备能否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综合考虑了上述各种意见及理由,没有直接明确电力设备是否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而是规定: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的范围,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同时也指出,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