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为抗拒抓捕,使用凶器相威胁,能否认定为抢劫?
来源:人民司法 2002年第7期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3 | 721 次浏览 | 分享到:
转化型抢劫,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并不要求行为所指向的财物价值必须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并不要求行为所指向的财物价值必须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