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挪用资金案【第1189号】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8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李毅挪用资金案【第1189号】
【裁判要旨】挪用资金罪中被告人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时间节点确定,应当立足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单位资金安全。“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属于一种持续行为,不因“报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介入因素而中断。只要行为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该行为持续的时间超过三个月即可。但是在司法机关介入或者单位承诺时,“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期限可能发生中止,例外的情形是:多次挪用型犯罪中,此前的挪用行为已经达到了追诉的标准,后次挪用行为的三个月期限不因行为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而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