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肖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188号】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881 次浏览 | 分享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轻处罚的适用
毛肖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188号】
【裁判要旨】(1)缓刑适用要件中的“犯罪情节”与具体罪状中的“犯罪情节”两者旨趣不同,含义有别,在逻辑上不具有同一性和当然的对应性。不能认为凡具有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严重”者,即不属于缓刑条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数额较大”与“其他严重情节”两者并列为该罪提档处罚的情节,但两者却在缓刑适用上有所区别:对于纯粹因“数额巨大”而提档处罚的,可在符合条件时考虑缓刑适用;对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基于对司法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等社会效果的考虑,纵然在三年有期徒刑的起点刑量刑,一般也不宜对其适用缓刑。(3)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量刑,不能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包括集资数额在内的形式要件要囿,而应侧重考量集资目的及清退资金两个关键要素,在量刑幅度上适当灵活把握。对于集资后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或者非法吸收的资金基本退清的,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