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097号】
【裁判要旨】为自用而收购赃物不作为犯罪处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购买赃物的目的是“自用”,即主要是出于生活中使用的目的而购买,如购买摩托车、自行车等用来自己出行,购买高压锅用来做饭等。一般情况下,购买生产资料,如机器设备等用于生产经营的,不能认定为自用,自用的范围应严格掌握在生活用品的范围内。(2)所购买赃物的价值刚达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3000元至10000元的数额。“刚达到”不能机械理解为正好达到,而是超过不多。数额超过50%以上,一般不能认定为“刚达到”。(3)行为人认罪、悔罪并且退赃、退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