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3号:朱光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组织者、领导者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下,并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10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何准确把握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

从行为人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后所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来看,都是组织者、领导者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下,且在组织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可认定系骨干成员,可适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积极参加者”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