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玲故意杀人案[第1058号]
▌裁判要旨:本案虽有一些证据表明被告人任海玲有作案动机和作案嫌疑,但因侦查取证较为粗疏,未能收集固定相关物证等客观证据。尽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大量证据,但除任海玲曾作出的有罪供述外,其他证据只能证明犯罪事实发生,不能建立任海玲与杀人行为之间的关联。同时,任海玲供述的细节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真实性缺乏保障,任海玲翻供的理由虽显牵强,但不能反推其翻供具有真实性,任海玲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后,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的重要矛盾和疑点缺乏合理解释,上述问题最终导致指控任海玲实施杀人行为的犯罪事实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一、二审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是依法有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