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7号:吴名强、黄桂荣等非法经营案——行为人生产、销售精神类药物假药,发生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发生竞合的,应择一重罪处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975 次浏览 | 分享到:
非法生产、经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应如何定性

吴名强、黄桂荣等非法经营案[第1057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吴名强等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吴名强等人没有贩卖、制造毒品的故意,仅有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而其生产、销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行为同时又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发生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比较两罪的法定刑,在没有出现致人体健康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幅度较低,而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来定罪不能充分评价吴名强等人生产、销售盐酸曲马多的社会危害性,定非法经营罪更合适,能恰当地体现此类行为的本质在于违反国家禁止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