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4号:黄光故意杀人、诈骗案——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应认定为自首;经鉴定属于被害人真实签名的保证书等书证亦必须依照证据规则进行审查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852 次浏览 | 分享到:
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认定为自首?
如何审查判断经鉴定属于被害人真实签名的保证书等书证的真实性?
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不符合具备自首成立的“自动投案” 和“如实供述” 两个要件,不认定为自首;经鉴定属于被害人真实签名的保证书等书证,应经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分析与客观事实想符,依照证据规则进行审查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