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6号:蔡晓青侮辱案——通过“人肉搜索”侵犯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自杀的,构成侮辱罪。“人肉搜索”严重侵害互联网的安全和管理秩序,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9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何认定”人肉搜索”致人自杀死亡的行为性质以及如何认定侮辱罪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提起公诉的情形
通过“人肉搜索” 捏造、虚构事实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自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构成侮辱罪。“人肉搜索”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严重危害了互联网的安全与管理秩序,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人肉搜索”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首先,该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人明确指明徐某是小偷并要求“人肉搜索”,其行为本质是对他人人格的公然侮辱,给他人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其次,被告人的侮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人的“人肉搜索”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使其产生极度恐惧,并最终自杀身亡。再次,被告人侮辱他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被害人因不堪侮辱而跳河自杀,明显属于“情节严重”。最后,“人肉搜索”严重危害了互联网的安全与管理秩序,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