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人民司法
>>
人民司法2016
>>
【201629041】减刑后再犯新罪的刑期计算
【201629041】减刑后再犯新罪的刑期计算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40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29041】减刑后再犯新罪的刑期计算
文/王瑞琼(二审承办法官) 黄茹
【裁判要旨】
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多次裁定减刑,分别减为有期徒刑19年、减刑1年、减刑1年2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罪的,其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应以其有期徒刑19年扣除其实际执行的日期予以认定,而不应一概认为所有减刑裁定减去的日期不计入执行日期,进而认定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是无期徒刑。
□案号 一审:(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185号 二审:(2015)宁刑二终字第276号
上一篇:
【201629037】出现精神性病状后犯罪的责任认定
下一篇:
【201629043】累犯认定中的刑罚执行完毕应限于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