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9022】诱惑侦查措施下贩卖毒品罪既未遂认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39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29022】诱惑侦查措施下贩卖毒品罪既未遂认定

文/石魏 李国平

【裁判要旨】

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为了发现和揭露犯罪而采用的秘密侦查方法,对毒品犯罪的认定具有不同影响,需要从毒品犯罪的实施程度、侦查机关充当的角色、立法依据、是否具有诱导性、监控的内容等方面进行区分。诱惑侦查可分为犯意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基本形式,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意来源、诱导程度、合法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区分。诱惑侦查措施下的贩卖毒品罪既未遂认定,应当依据实体法标准判定,以进入毒品交易地点作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准,不能因采取了诱惑侦查措施就认定为犯罪未遂。


□案号 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640号 二审:(2015)二中刑终字第1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