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人民司法
>>
人民司法2016
>>
【201623023】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
【201623023】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32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23023】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
文/张浩杰
【裁判要旨】
污染环境犯罪的证明,仅需对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即可,无需进行全程性调查或审查。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大量有毒物质并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后果特别严重,应以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
□案号 一审:(2015)温瑞刑初字第1329号 二审:(2015)浙温刑终字第1605号
上一篇:
【201623020】未经许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下一篇:
【201623025】网络IP地址被锁定情形下行为人自首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