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4024】强奸致被害人怀孕不应认定为其他严重后果
文/林前枢(二审承办法官)
【裁判要旨】
应从怀孕给被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两方面情况入手,结合具体案情来认定强奸致被害人怀孕的危害结果。一般情况下,除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子宫、卵巢破裂或被切除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确定的重伤情形,以及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类似严重程度(如患有精神抑郁症)的危害结果外,强奸致被害人怀孕的危害后果不应认定为强奸罪中的其他严重后果。
□案号 一审:(2014)南刑初字第123号 二审:(2014)泉刑终字第5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