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26】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文/吴纪奎(二审承办法官)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前,应当先行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指控的罪名。人民法院直接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应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明确告知拟变更的具体罪名,并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和充分准备辩护的时间。一审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未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号 一审:(2015)一中刑初字第0022号 二审:(2016)津刑终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