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16】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构成诈骗罪
文/石坚强 王彦波
【裁判要旨】
输入他人支付宝用户名和密码,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行为人因实施了虚构其为支付宝用户本人或得到用户授权的事实,从而让支付宝误以为转账行为是用户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 一审:(2015)甬海刑初字第392号 二审:(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4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