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016】对一审认罪二审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
文/陈吉双
【裁判要旨】
被告人庭前供述被一审判决采信的,二审即可以成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被告人一审认罪,二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虽不属于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的情形,也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告人在不违背自己意愿情况下作出的有罪供述,不属于刑讯逼供收集的证据,没有必要进行合法性调查。
□案号 一审:(2012)阜刑初字第00224号 二审:(2013)皖刑终字第00167号
复核:(2013)刑一复471004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