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32】否认加重情节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
文/倪建军(一审承办法官) 江帆
【裁判要旨】
加重情节之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意义及相对独立的价值,是对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修正。对加重情节的否认意味着对案件主要事实的回避,反映出被告人悔罪态度不端正。若根据全部在案事实足以认定加重情节的存在而被告人予以否认,则不应认定被告人为如实供述。
□案号 一审:(2014)浦刑初字第5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