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29】在公共空间射击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文/万兵(一审承办法官) 何宝明
【裁判要旨】
在事发时无人出现的公共空间内,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应充分结合特定时空环境,运用科学法则和经验法则,来对比和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相同的危害性。
□案号 一审:(2013)朝刑初字第2474号
二审:(2014)三中刑终字第76号